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郭林,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委托代理人郭兴平,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被执行人马金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郭林与被执行人马金发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金发未能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郭林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宁夏并未找到被执行人马金发,电话联系不接,通过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未回复。且经查询,被执行人马金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兴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靳从海
审 判 员 夏远军
代理
审判员 付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旻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