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8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高铁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良初,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公民身份号码×××5136。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曹良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不预交。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未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本案应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卫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 欣
书 记 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