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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50号

张兵、章东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兵,章东升,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50号

申请人:张兵,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东升,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滨江社区四楼。本院在执行张兵与章东升、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