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50号
申请人:张兵,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东升,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滨江社区四楼。本院在执行张兵与章东升、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