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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508号

卢胤与叶菁、陈清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菁,卢胤,陈清英,陈振祥,庄亦民,连淑华,泉州市泉港区科技学校,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菁,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胤,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振祥,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庄亦民,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连淑华,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科技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淑英。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海。原审被告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淑华。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菁。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英。上诉人叶菁因与被上诉人卢胤、原审被告陈清英、陈振祥、庄亦民、连淑华、泉州市泉港区科技学校、泉州市泉港区华翔德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华翔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8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叶菁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泉州市泉港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高达460万元人民币,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与本借款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属合法有效的约定。本案合同的甲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审 判 员  陈丽英

代理

审判员  黄永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