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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953号

华绪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当事人
华绪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953号罪犯华绪泉,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绪泉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华绪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绪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七月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华绪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华绪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