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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183号

鲁云山与李照定、丁国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云山,李照定,丁国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鲁云山,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6日。被执行人李照定,男,生于1953年6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丁国祥,男,生于1975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鲁云山与被执行人李照定、丁国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4.11万元,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朱义磊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