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鲁云山,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6日。被执行人李照定,男,生于1953年6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丁国祥,男,生于1975年7月2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鲁云山与被执行人李照定、丁国祥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4.11万元,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朱义磊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