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5行审145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法定代表人XX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平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杨平芝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5)第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杨平芝于2015年10月占用陈集镇大王村黄庄村民组的土地建衣柜厂厂房。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16年1月5日对杨平芝作出固国土资罚字(2015)第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即2522.64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杨平芝未能自觉履行。2016年7月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催告杨平芝履行义务。法定期限内,杨平芝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内容。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杨平芝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5)第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杨平芝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字(2015)第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如新
审判员 陈伟贤
审判员 曹阳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