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000号原告付雪吟,女,汉族。被告李玲玲,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付雪吟诉被告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汉玲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汉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龙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虹速录员 任子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