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689号
原告:王xx,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x,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原告王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公告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xx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