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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689号

原告王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xx,曾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689号

原告:王xx,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xx,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原告王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公告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xx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