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巢法执字第0093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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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巢法执字第0093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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