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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9130号

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詹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9130号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2层03-1505。法定代表人杜云丰,董事长。被执行人詹财春,男,1987年1月8日出生。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财春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24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詹财春于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无效;

二、被告詹财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三万六千三百六十八元,并给付利息损失(自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为六千三百四十五元,自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三万六千三百六十八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六七元;

四、驳回原告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詹财春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詹财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众信世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詹财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商)初字第246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芳

审 判 员  张亚军

代理

审判员  田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