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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692号

赵某焕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社区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焕,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社区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焕,女。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社区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住址昆明市官渡区矣六办事处肖家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晋某。申请执行人赵琼焕与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社区居民委员会肖家居民小组人格权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2184.80元,执行费30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若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