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656号原告潘x,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辛村五组。被告崔xx,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于2016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x承担。
审 判 长 毛旭辉
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