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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执字第012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刘土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刘土生,郑启煌,古文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于执字第01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土生被执行人郑启煌被执行人古文远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申请刘土生、郑启煌、古文远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刘土生;郑启煌;古文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于执字第01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路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