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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恢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与蔺红岩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蔺红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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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组织机构代码:82846679-1。法定代表人杨烈,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鄂彬,系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蔺红岩,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与蔺红岩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蔺红岩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姜子文所欠债务,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39198.08元,案件受理费443.07元,共计69641.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蔺红岩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商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