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福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鹤,天津广电网络公司工程师,系孙福泰之子。
上诉人孙福泰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立初字第009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福泰上诉称,其对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错误,应予撤销并指令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福泰诉请确认被起诉人河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违法强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重新依法履职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已提交了《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关于的答复》等相关证据材料。孙福泰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立初字第009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代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