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434号
原告:武朝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继红。
被告:杨月华。
被告:高邮市尽开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大桥北。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林,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邮中路135号。
负责人:许永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迎,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朝记与被告杨月华、高邮市尽开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武朝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朝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朝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