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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176号

北京华美博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争议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华美博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刘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1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美博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帝京路*号宝隆公寓*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林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国,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银,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华美博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仅依据可能被伪造、修改过的视频就作出刘银2014年1月13日至15日到公司打卡上班的认定是错误的。2.虽然视频显示了早晚打卡的记录,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银在上班期间真实付出了劳动,如果只是打卡而没有工作也应属于旷工。3.一、二审判决认定刘银被降薪属于管理行为有失妥当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刘银到公司打卡上班的视频是伪造的,因为刘银是技术人员,其有能力对视频进行伪造和修改。2、从刘银不同意公司的安排进行培训,而是不与公司沟通直接在应培训的时间到公司打卡并拍摄视频的举动也能看出视频是伪造或修改过的。综上,华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华美公司主张刘银所提交的证明其到公司打卡上班的视频系伪造或修改过的,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华美公司解除与刘银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华美博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洋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明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