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1906号
原告:高坚冰,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苏金平,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周小英,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高坚冰与被告苏金平、周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坚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坚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苏金平、周小英偿还高坚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2日,苏金平向高坚冰出具借条,认欠之前的借款100万元。之后,经催讨,苏金平至今没有还款。苏金平、周小英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小英应当对其丈夫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苏金平、周小英未作答辩。高坚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苏金平、周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高坚冰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金平、周小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2日,苏金平向高坚冰出具借条,确认之前未还的借款为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之后,经催讨,苏金平尚未还款。
本院认为,高坚冰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苏金平尚欠高坚冰借款的事实,苏金平对此未提出答辩予以反驳,且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故对高坚冰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高坚冰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条落款之日起计,并无不当。高坚冰主张苏金平借款时,苏金平、周小英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周小英应对苏金平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小英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苏金平、周小英对上述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高坚冰请求苏金平、周小英共同偿还其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苏金平、周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高坚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苏金平、周小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翁才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