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834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丁东平,行长。被告占晶晶,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占晶晶、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占晶晶、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占晶晶、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