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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032号

杨中丽与吴正明、吴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中丽,吴正明,吴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032号

原告:杨中丽。

被告:吴正明。

被告:吴云。

原告杨中丽诉被告吴正明、吴云装饰装修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杨中丽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中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杨中丽负担。

审 判 长  孙 熠

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

人民陪审员  夏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