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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729号

梁明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梁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729号罪犯梁明辉,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佛禅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明辉无罪,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梁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梁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明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共获得4次嘉奖;已交罚金3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明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