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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442号

马文俊与马应莲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文俊,马应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俊,男,回族,1975年3月2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马应莲,女,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马文俊申请马应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马应莲将固原市区下东海宋家巷H区18号营业房门锁解锁,并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原告的正常使用。

二、由被执行人马应莲赔偿申请人马文俊损失1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0元。现已执行6200.00元,未执行89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应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将营业房门锁解锁,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应莲银行存款6200.00元后,剩余部分申请人表示如被执行人马应莲再不妨害,其放弃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马应莲继续妨害,再申请执行剩余部分。

本院认为,如被执行人继续对申请人妨害,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对剩余损失8925.00元申请执行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4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强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慧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