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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210号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巫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珠,永丰县佐龙乡庙下村委会沙塍背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法定代表人黄云根,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巫巍,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巫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巫巍偿还借款本金7.725521万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7.725521万元及利息,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学文

审判员  陈庆荣

审判员  傅运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涌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