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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791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福友、王晓红、牛洪涛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福友,王晓红,牛洪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福友,住大连。被执行人王晓红,住大连。被执行人牛洪涛,住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福友、王晓红、牛洪涛债权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7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福友、王晓红、牛洪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乃  明

审判员 张  长  斌

审判员 姜  晓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