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佘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远军。被执行人尹红艳。被执行人黄金波(系被执行人尹红艳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娇与被执行人李远军、尹红艳、黄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528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远军所有的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东路103号10-2-6-2室的房产(房产证为:五房权证2006-1字第00000036号)、尹红艳所有的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古潭小区D-1-6-2室的房产(房产证为:五房权证2006-2字第00000082号)及申请执行人佘娇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鄂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远军所有的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东路103号10-2-6-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五房权证2006-1字第0000003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尹红艳所有的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古潭小区D-1-6-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五房权证2006-2字第0000008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执行人佘娇所有的鄂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佘娇、被执行人李远军、尹红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房屋。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春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