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36号
申请人:刘金章,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刘彩侠,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金章、刘彩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金章、刘彩侠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8月13日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彩侠、与刘金章互相谅解对方行为,双方的伤情由自己自费治疗。
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刑事、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
三、双方就此事处理完毕,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指桑骂槐再起事端,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