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执1504号

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欧立明、江德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欧立明,江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镇大坞湾,组织机构代码61749020-6XXX。

法定代表人:陈丹,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立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江德霞,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欧立明、江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欧立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及粤C×××××的小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雪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