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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193号之二

(2016)琼7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秦文与被执行人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文,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39号申鑫国际广场二楼202-1商铺。法定代表人许小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文与被执行人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490号裁决书,裁决:

一、被执行人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秦文退还工程款51000元及支付自2014年11月23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执行人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秦文支付律师费7000元;

三、被执行人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秦文支付仲裁费5375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合议庭审查,现阶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klzpzlldqph4koxa7p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莫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喜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