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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742-2号

李恩国申请执行李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恩国,韩浩,李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7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恩国,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利辛县。被执行人韩浩,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007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梅的银行存款,现因需要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