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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和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和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华杰,鲁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和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2号黄埔大酒店第10层B座。法定代表人张玉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华杰,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和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华杰、鲁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华杰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华杰银行存款6216元、鲁益名下银行存款46677元,除此之外,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华杰、鲁益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理结果,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报局长批准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殷泽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