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76-1号申请执行人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组织机构代码:75923485-7。法定代表人黄棋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林工业区(南安市电镀集控中心1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25985580-9。法定代表人洪建成,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28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1元、执行费人民币789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2016年4月18日、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划。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有闽C48X**号、闽C08X**号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2015)南执字第1777号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所有的闽C48X**号、闽C08X**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3、于2015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英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