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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531号

王连根与钱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连根,钱彩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3531号

原告:王连根,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彩琴,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王连根与被告钱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连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连根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杭 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华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