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3531号
原告:王连根,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兴,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梦玲,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彩琴,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王连根与被告钱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连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连根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杭 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华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