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515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1-4层。负责人史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杰。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杰银行存款人民币16814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杰银行存款16814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尼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