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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851-1号

何立雨与齐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立雨,齐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851-1号

申请执行人:何立雨,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齐清华,男,汉族,天山三中教师。本院对何立雨诉齐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3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齐清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都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