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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569号

王春奇与谯城区双沟镇贾集村民委员会、孙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奇,谯城区双沟镇贾集村民委员会,孙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569号

原告:

原告:王春奇,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谯城区双沟镇贾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贾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运堂,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孙松,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奇诉被告谯城区双沟镇贾集村民委员会、孙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王春奇负担。

审判员  冯占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