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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583号

王睿、彭颜等与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彭颜,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583号

原告:王睿,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彭颜,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

法定代表人:李义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某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廖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