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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875号之一

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邵全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邵全永,周忠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经一路30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2480-0。法定代表人梁慧珍。被执行人邵全永,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周忠会,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支付代偿款151592.21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35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全永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8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