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经一路30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2480-0。法定代表人梁慧珍。被执行人邵全永,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周忠会,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支付代偿款151592.21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35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全永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因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邵全永、周忠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8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