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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475号

覃春兰与何英、吴国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春兰,何英,吴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覃春兰。

被执行人:何英。

被执行人:吴国建。申请执行人覃春兰与被执行人何英、吴国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4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