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42-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平,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德均,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2505号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德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德均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春平运输费人民币1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但被执行人李德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5月23日、8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李德均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德均有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通过12368网络平台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黄春平到庭举证被执行人李德均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黄春平未到庭举证;3、于2015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李德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黄春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德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