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83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桐乡市五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7月21日,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38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