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友,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委X组。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郝福坤,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文友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