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3行初117号原告郑兰杰,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朝阳县退休教师,辽宁省朝阳县古山子乡娘娘庙村六组0311号。被告朝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3号。法定代表人刘力东,县长。原告郑兰杰申请撤销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复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骗取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复(辽政地字[2012]2045号)应予撤销,并退还违法批地多占土地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销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作出的辽政地字[2012]2045号土地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应到作出土地批复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兰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宁小泉
审判员 金 辉
审判员 李傲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