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5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得知本案被告靳某先于自己也提起了离婚诉讼,遂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