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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51号之一

李锋、应伟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锋,应伟丽,郭朝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应伟丽,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郭朝旭,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851号李锋与应伟丽、郭朝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应伟丽、郭朝旭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锋1300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执行费15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