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第3691-2号原告佟瑛。被告佟岩。被告刘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瑛与被告佟岩、被告刘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宏亮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宏亮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2016年8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宏亮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宏亮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