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兰民初字第02827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56863211-5。委托代理人朱胜利、贾新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县半坡店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向涛,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申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兰考县,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祥符区,兰考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南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兰考县,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所在地在祥符区,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伟献
审判员 倪 盎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