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1370号原告和兴华,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李伟,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和兴华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截止到2016年8月23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