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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368号之一

蒋中民、蒋宗民等申请执行王逢春、于军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中民,蒋宗民,王逢春,于军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中民,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蒋宗民,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逢春,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于军华,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蒋中民、蒋宗民与王逢春、于军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豫1624执36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16)豫1624执368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