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553号
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321室,组织机构代码07284324-2。
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旺,福建衡兴明业(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光华,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江悦,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光华、江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和
代理
审判员 付 臻
人民陪审员 涂佳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丹雯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