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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553号

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龚光华、江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光华,江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553号

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321室,组织机构代码07284324-2。

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旺,福建衡兴明业(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光华,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江悦,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光华、江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和

代理

审判员  付 臻

人民陪审员  涂佳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丹雯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